股份公司的出资方式有什么

时间:2023-11-19 作者:杭州法务咨询

设立股份公司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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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公司的出资方式具体包括:
1、货币出资;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发起人、认股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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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公司的出资方式具体包括:
1、货币出资;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发起人、认股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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